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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六)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发布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发布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许可证、现售前备案的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九)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宣传和招商,不得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广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许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房地产展销活动计划,负责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资格,合理控制房地产展销活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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