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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6〕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苏建发〔2006〕362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 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售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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