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补贴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加大财政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四)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七、加强失业调控,强化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果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后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