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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凡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都可以参加普惠制免费培训。2006至2008年,全市完成培训城镇离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失业人员6万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2万人。

  (二)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培育培训品牌,着力提高培训质量。要结合各类学员的年龄、技能水平、文化水平和求职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也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互联网,开展远程就业培训工作。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其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四)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培训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普惠制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至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至10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一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逐步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范围。

  (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拟建设市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开展全民创业活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一)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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