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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 (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

  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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