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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四)申报录像专题片及照片:专题片用20-30分钟对申报项目在概况、主要价值、濒危情况、保护计划方面做出必要说明;照片要求清晰度高,有电子版本;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评审方法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二)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按照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五)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省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省级基础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 后期管理
  (一)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市、县(区)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三)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局、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部门联席会议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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