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展现赣文化创造力的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或在历史、艺术、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在一定群体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具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具有见证江西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江西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向省申报的项目,应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三)省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市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省申报。
第七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