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起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建立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江西文化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赣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赣文化的贡献,展示江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