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各地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已成立,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项目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要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要利用各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的内容和形式,要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省文化厅牵头,建立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