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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7〕7号 2007年1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通知》(文社图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江西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我省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江西人民聪明智慧、博大胸怀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赣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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