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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十)严格保安员的招录审查和教育培训。保安服务企业招录保安员,必须严格进行审查,及时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进入保安队伍。公安机关要督促保安服务企业将保安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履行必要的担保手续,并留取指纹、掌纹。要认真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加强对新招收保安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新招收的保安员培训时间不少于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标准,确保经过培训的保安员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保安礼仪、防范知识和防卫技能。
  (十一)加强保安日常监管。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泛收集意见、组织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保安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安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清退不合格的保安员,杜绝新录用保安员不培训就上岗服务的现象。
  四、加大支持力度,创造保安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二)依法确立保安服务企业经营主体地位。由公安机关负责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商部门应予登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应予税收优惠。
  (十三)制定合理的保安服务业收费标准。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收费标准。
  (十四)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提高保安员工资和福利,不断改善保安员的生活待遇,2007年6月底前要为现有保安员办理好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符合有关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政策扶持。要为保安员及时配备基本防护装备,切实减少伤亡,对因公致伤致残的保安员及时落实抚恤措施,保障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
  (十五)树立保安员先进典型。要在保安员中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和保安服务企业(组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要大力宣传保安员恪尽职守、见义勇为、文明服务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示范作用,不断提升保安服务企业的社会美誉度,树立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十六)加强保安职业化建设。立足保安事业的长远发展,努力构建保安职业和保安文化体系,倡导忠于职守、敬业爱岗、文明服务的保安职业精神;建立和完善保安员业绩考核、晋升体系,形成积极进取的职业氛围;积极开展保安工作理论研讨,诠释保安职业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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