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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并接受市和区、县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人防办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规划,组织通信网和警报网的建设管理。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网与公共通信网互联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责任:
  (一)电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管理及联网所需线路提供配置条件;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给予保障,对通信、警报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和其他费用;
  (三)电力部门应当保证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电力供应;
  (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部门,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区域内应当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安装警报设施的位置、电源线路、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并为人防部门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设置条件。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市人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平时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防办组织实施,电信、电力部门及警报设施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前5日发布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刊发、播放。

第五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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