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豫民文〔2007〕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创建活动。为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在2007年适当时候命名第一批“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部署,并结合《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06﹞100号)要求,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力争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制定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根据要求,凡申报“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的,必须达到民政部民函﹝2006﹞292号文件所明确的相关标准;凡申报“河南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和“河南省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必须达到省民政厅豫民文﹝2006﹞100号文件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创建标准与考评办法,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工作水平。
三、及早部署,妥善安排,认真做好各项申报准备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和进度,各地要尽早部署安排当地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凡向省申报的,必须是所在省辖市先进单位,凡向民政部申报的,必须是省级先进单位。具体申报时间要求,省厅将根据民政部相关安排,另行下发通知。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的根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各地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促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各地要以开展创建工作为契机,抓根本、打基础、树典型、促提高,确保创建工作真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地要及早安排,全面落实创建要求,不走过场,不搞形式,真正达到以创建促工作的目的,既要保证筛选出当地最好的典型向上级推荐,又要带动整个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