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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35号)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黄国税发〔2006〕51号)收悉,省局以鄂国税发〔2006〕84号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总局以国税函[2006]1084号文批复如下: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是2004年9月在黄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4183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比例为5%,外方投资比例为95%,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等。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所形成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其主导产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属于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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