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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年金形式和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
  (二)关于年金的激励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应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以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三)关于与社会化统筹管理相衔接
  企业应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方案中确定年金取代统筹外项目的办法,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试行年金的企业在改制时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计提统筹外项目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资金的列支渠道
  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规定的渠道列支。
  (五)关于年金方案的实施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一级企业应针对二、三级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盈利的二、三级企业可先行试点,对亏损企业待扭亏后再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不搞一刀切。二、三级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避免相互攀比。(一级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以下层级依此类推。)
  四、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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