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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

  1.关停范围。

  “十一五”期间我省关停燃煤(油)火电机组的范围包括: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90克/千瓦时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以上关停范围包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符合国发〔2007〕2号文规定可暂缓关停的机组经申请批准后可暂缓关停,但须每年评估一次。

  2.关停进度安排。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新建大型发电机组的投产进度和电力供需状况,以及国家已经核准或同意我省开展前期工作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全省已经明确“十一五”期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总容量为966万千瓦(主要关停机组和进度安排表附后)。其中,计划在2007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约280万千瓦,计划在2008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约385万千瓦,计划在2009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约301万千瓦。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准我省的4个“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的21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要按照核准文件和关停协议书要求,在大机组投产后立即予以关停;其余以“上大压小”方式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除热电联产以及保供电机组外,原则上按照先关停后建设的要求在大机组开工建设前予以关停。

  (二)实施“上大压小”,集中建设大机组。

  1.替代原则。

  企业以“上大压小”方式申请建设大中型火电项目,建设单机3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24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6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42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10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60万千瓦以上。按照以上替代标准,相应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的“上大”电源项目,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建设的大中型火电项目,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以上考虑。实施“上大压小”的新建机组原则上应在所替代的关停机组拆除后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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