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7〕101号)
国务院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重新公布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我市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改后实施。2007年4月份征期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