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产生
  1、试点公司(集团)、企业有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按照公司(集团)干部任免程序推荐人选,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确定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2、试点公司(集团)、企业暂无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合适人选的,可暂由公司(集团)、企业领导主管副职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兼职时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企业应当培养、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培养、选拔的具体途径为:可以对本公司(集团)、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也可以在公司(集团)、企业外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并经市国资委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高层法律培训合格,报送市国资委法规部门审查后,再按领导干部管理程序由企业聘任。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四、试点步骤
  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2007年5月)
  1、各公司(集团)、企业要认真学习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2、各公司(集团)提出试点企业的名单、报送企业法制工作情况和总法律顾问人选情况,于5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