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关于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在所监管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中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意义及组织领导
(一)试点工作的意义。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公司(集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荐和申报,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做好我市实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市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任朱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张晓宁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二、试点条件及范围
(一)试点公司(集团)、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公司(集团)及企业的负责人法制意识强,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3、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法律事务工作开展得较好,并能在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试点范围
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市国资委监管的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将选择1-2家进行试点。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