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政明电[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性成果,切实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确保2007年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6〕4号)要求,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把保护资源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放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核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到凡是资源利用率低、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无保障、环境破坏严重的一律不授予采矿权,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春节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擅自买卖矿山、非法勘查开采、超界(层)开采、关闭矿山擅自生产等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省政府批准的煤炭整合方案,做好整合的前期报批工作。凡是列入被整合的矿山必须按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四、春节前后,市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将深入各县(市、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抽查,对矿山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查处;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