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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0.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社保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外省转入人员原缴费指数按本人在外省缴费期间的实缴基数与本省对应年份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1. 被征地农民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待遇按嘉政发〔2004〕67号文件规定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其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的待遇按嘉政发〔2004〕6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并按“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的原则,实行五年过渡。
  12. 退休(退职)人员视作缴费年限分别在本市各统筹地内执行统一缴费替代指数。
  六、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一)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地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七、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嘉委办〔2003〕63号文件精神,加快退休人员社区社会化管理进程。
  (一)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快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社会化管理的进程,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二)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 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镇(乡、街道)、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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