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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3. 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
  4.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
  5.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新人”以及 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 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有关单位(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7. 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8. 参保人员和按嘉政发〔2000〕5号文件精神办理“双缴双保”的人员失业后在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9. “双缴双保”人员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如“双缴双保”期间的年缴费指数低于0.6的按0.6计算,高于0.6的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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