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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认真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保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即“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3. 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4.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退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退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5.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正常缴费参保人员不同的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三)其他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 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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