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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次年一次性补缴。补缴的月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四、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征缴率。
  (二)对拒缴、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本市各统筹地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四)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审验,严厉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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