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嘉政发〔2005〕8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巩固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二、进一步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三年逐步到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规定比例内确定的若干绝对额档次,选择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其创造参保缴费条件。
(三)重视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为其按照“双低”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续缴费。2006年及以前已经参保的可延缴10年,2006年后参保的可延缴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