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以下称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实行逐年封顶限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制度。
(四)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断完善和落实工资总额征缴机制,进一步提高基金征缴率。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挤占挪用,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七、积极推进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严格企业年金标准,规范企业年金操作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努力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努力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