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要实行分账管理,两项基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要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框架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并努力保持新老计发办法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加强对个人账户数据的清理审核,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管理水平,以适应做实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且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仍按杭政[20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