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允许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要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6号)精神,继续扩大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要进一步完善征缴机制,对纳税企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要加强监督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将纳税未参保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统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确定,分3年逐步到位。2007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08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2009年达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同时,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仍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工作,要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逐步推进。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也可直接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