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允许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林自主经营,综合利用,放活林地经营权。在保证生态功能和不破坏植被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公益林地发展林地经济,并经批准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积极倡导和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发林业,放宽投资开发领域。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六)加强林地林木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包、拍卖、租赁林木林地所收取的承包金、使用费等,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专户存储、专户记账、依法使用,严禁坐支、挪用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借林改之机非法囤积、倒卖、炒卖林地,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挖滥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禁不造林、不管护和只索取、不投入。要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生态公益林要实行承包经营者和护林监管人员双重管理,确保林业生态建设健康发展。
四、改革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广泛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活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并通过政策和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政策、法律和林业知识,为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审理阶段
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资源底数的基础上,各区市县、乡(镇)都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本地改革方案,组织人员测量划界,确定面积和四至界限,并将确认结果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实行二榜定案。在此基础上,由村委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证书。同时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两级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
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市县和乡(镇)要对本地林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检查,进一步查找问题、纠正不足、总结经验、提高质量,确保改革实效。同时要强化善后服务,促进改革发展。
五、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