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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的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范围
  此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公益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
  现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和划入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范围的特殊区域以及高山、石质山、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等破坏容易恢复难的重点保护地带的一般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林改范围。
  (二)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落实经营权。一是稳定现有自留山的使用权不变。二是完善现有责任山和拍卖、转让山的合同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三是对现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进行改革,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经营管理模式落实经营权。其中对公益林的改革,要向林权者公布林种属性、培养目的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及采伐规定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签订合同,确权发证。对一经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木、林地,村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并与林权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3.健全流转机制,做好监管服务。根据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资产流转制度、林业资产评估机构、林业资产交易市场、林业产权管理机构等。同时做好善后政策、措施配套和监管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改革健康发展。
  三、落实完善有关林业政策和措施
  (一)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现有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认真履行合同的应予以维持确认。对跨村组、跨地区、跨行业转让、拍卖流转的山林,凡合同规范且经营者已开发造林的,合同继续有效;对合同不完善、作价不合理且绝大多数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对森林资源较丰富、群众生活生产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北部山区,除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公益林外,可以采取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等各种经营模式落实林地林木的经营权;对森林资源较少、分布不均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中部少林地区,应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拍卖或管护承包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对金州以南和长海县、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等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城市化程度较高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实行以管护承包为主的模式进行管理,并进一步明晰权益关系。
  (三)对林权所有者经营的公益林,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育、经营和管理的,享受国家或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补偿费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林权所有者经营的林木林地被征用、占用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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