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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大政发[2006]1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搞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出发,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促进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通过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形式多样、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促进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林业综合效益提高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山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革中要尊重大多数群众意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内容程序公开、竞争方式公平、权益分配公正。
  4.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依据本地经济状况和林情民意,科学、合理地选择经营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
  5.坚持自主管理和科学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林权者自己管理林权的基础上,提倡分类经营,不断提高林分质量。
  6.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贯彻“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政策,对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通过协商或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不得随意打乱重来或借机平调。要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实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总体目标
  按照“稳定一批、完善一批、深化一批、提高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90%以上的集体林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权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新型管理机制,逐步达到林业发展、生态改善、农民增收、社会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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