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中,引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许可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批准;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益性公共娱乐场所要监督整改;
(四)在对文化行业队伍进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时,应增加消防教育内容。
二十二、卫生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各医疗机构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不得批准;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应监督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予以挂牌督办和公示,挂牌督办和公示仍不能改正的,及时上报政府协调解决;
(五)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本行政区重大抢救工作。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组织建立科学、公正、具有权威性的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
(二)对本地区消防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严厉打击和惩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违法活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本地区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监控和强制检验;
(四)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时,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考核范围。
二十四、体育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在本地区体育设施管理和体育装备的规划时,引入消防内容;
(二)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活动性场所,不得批准;
(三)对审批的体育活动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各场所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体育活动性场所要监督落实整改资金;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体育活动性场所应监督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十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每年应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实施1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加本行政区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二十六、港口与口岸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根据本地区港口总体规划和口岸开放规划,编制港口口岸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港口设施以及港口区域内货物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三)负责港口、口岸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部门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重特大火灾和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