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对政府直管房屋建筑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火灾隐患,对已经确定的危房、险房由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解决,防止发生火灾;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居住小区的消防管理;
(四)参加本行政区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房屋和设施。
十一、建设行政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贯彻执行《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拟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协调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三)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对建筑工程验收进行备案监督;
(四)在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中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标准;
(五)加强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和设施不予核发许可证;
(六)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行业培训和技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指挥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十二、规划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制定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账;
(三)合理编制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指导下级规划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四)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落实城镇消防规划,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规划搬迁和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
十三、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和城市国有林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城市道路占用审批与管理时要严格控制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堵塞消防通道;负责违章占用道路的清理整顿,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三)建立管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项目方案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实施项目储备计划,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近期和远期公共消防设施项目方案;
(四)负责监督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养护、维修,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五)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挖沟、占道堵塞城市道路、占用防火间距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六)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