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核和验收;
(五)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前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六)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种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依法对消防监督管理相对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依法责令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八)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九)受理火灾报警,及时疏散、救助遇险人员,同时扑灭火灾,作为突发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主体,担负抢险救援工作,解救遇难群众;
(十)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安全常识、火场逃生技能;
(十一)结合治安巡防、消防保安,对社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
(十二)协助规划部门编制本地区的消防专项规划,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
(十三)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组织本地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六、监察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民政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指导基层政权消防建设工作,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内容,指导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消防工作建设,推动社区和乡村消防工作落实;
(二)在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查验有关消防安全许可内容;
(三)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养老院、福利院应监督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撤销行政许可;
(五)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安置受灾群众。
八、财政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二)保障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经费足额收支;
(四)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费中的比例,并逐年增加;
(五)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车辆装备等建设问题应予以政策和经济扶持;
(六)保证消防装备经费的落实,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购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九、劳动保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在指导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时,应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二)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十、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