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将消防工作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保证消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确保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地方消防力量,开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三)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和考核验收标准,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
(四)建立由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对应由本级政府批准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在接到申请7日内做出明确决定;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共享信息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六)成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经济、公安、建设、民政、城建、交通、卫生、房屋、林业、港口口岸等部门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铁路、交通港航等单位领导参加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组织调集救援物资;
(七)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根据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经济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所属企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中;
(三)协调供电部门确保建筑消防用电,并满足消防用电需要;
(四)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消防供电保障工作。
四、教育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在研究、拟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引入消防教育内容,从学生抓起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三)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消防培训落到实处;
(四)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学校师生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落实整改资金,监督整改;
(六)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七)每2年对教育系统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1次系统的消防培训。
五、公安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拟定本地区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消防装备建设的计划,为政府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担负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