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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加快灭火抢险救援训练基地建设。按照“实用有效、合理规划、节约资源、安全可靠、注重环保”的原则,从2007年起,着手组建包括综合训练楼、烟热训练室、燃烧训练室、火幕墙训练区、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区、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建筑坍塌事故处置训练区、公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区、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区、电气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心理训练区、地下工程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船舶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气体储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飞机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和水域救助训练区等在内的具备各种火灾和灾害事故模拟功能的综合训练中心,并配套建设室内教学训练设施和体能训练场,开发网上模拟训练系统和训练操法,辅助开展各种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训练。
  (三)加强专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以本地消防部队为骨干,建立专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大抢险救援装备投入,完善各项招收、培训、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续签与解除、考核奖惩等制度,实现装备、管理统一规范化,并建立抢救救援队员心理康复训练中心,使之尽快能够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十、强化消防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本级消防业务、专项经费安排,划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车辆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年度消防事业资金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等经费。按照国家五部委公通字〔2006〕59号文件精神,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伍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考评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本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具体目标。每年年底,组织公安、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上级政府。
  (二)完善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某项消防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地区和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大连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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