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分离和队伍组建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要大力扶持经济困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2010年前,力争组建2-3个由民营企业自主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四)群众性消防组织。2008年底前,大连市所有社区都要达到大连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到2010年,所有城镇社区、农村村庄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能够扑救初起火灾。
(五)多警联动消防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经费保障。落实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公安巡逻车配备的消防器材要保证完好。
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一)严把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棚户区、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2010年底前,力争在全市消灭所有棚户区。与此同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国土房屋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国土房屋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达到消防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器材、易燃材料和设备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予以挂牌督办和进行公示。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公安消防部门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请当地政府批准予以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对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营业性场所,工商部门在年审年检时要缓检、停检营业执照。
(三)落实督办责任。各级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强化农村消防工作
(一)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组织建立起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制定当地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并把消防事业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范围,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义务消防组织。针对我市农村消防救援力量比较薄弱、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实际,各地区必须下大力气建立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群众义务消防队或有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依托村委会、村办企业、治保、民兵组织建设,配备轻便消防车以及手抬消防泵、摩托消防车、三轮消防泵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基本灭火装备。义务消防组织在完成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还要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警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