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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07]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十一五”期间的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地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责任,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教育、司法、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组织1-2次灭火疏散演练。要组织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119”消防宣传日要组织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各区市县政府要本着“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北三市”要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没有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长海县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市县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8年底前要完成所有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二)强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对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需要,应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到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争达到国家标准。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海上消防队伍。要加快我市海上消防救援体系建设,在“十一五”期间以“一岛三湾”核心港区为重点,依托北良港建设大连海上消防基地站(含消防专用码头、消防艇、执勤训练后勤保障基地和海上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系统),力争2007年底完成一期工程建设;2007年在大连新港新建一个海上专业消防站,配备3艘消防艇,确保30万吨级油码头和大窑湾港区海上消防安全;在2010年底前,初步建成我市“一岛三湾”核心港区海上消防救援体系,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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