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
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