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充分利用火灾责任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经营场所;
(二)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
(三)影剧院、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
(四)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
(五)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要把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平安社会建设工作体系之中,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做好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组织引导工作,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率,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深入开展。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严禁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进行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