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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2005年至2006年,全区共发生火灾9414起,死亡106人,受伤132人,直接财产损失5732.2万元。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上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发生后,业主或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增加了政府救助负担,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将经营者或管理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对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使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引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原则、方式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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