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新投集团资本运作的平台,积极争取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部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帮助企业化解金融风险,减少负债。
五、政策扶持
(一)加大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也要多渠道筹措企业改革资金,在行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推动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改革。
(二)利用土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出让和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国有企业破产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不纳入破产资产,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收益全部纳入专户,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三)鼓励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合同期未满由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对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发放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给予补贴,为离岗职工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就业援助和服务。
(四)对国有企业的涉诉案件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司法纠纷,以及负债造成的连带责任等,建立由自治区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企业司法纠纷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涉诉问题。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善企业改革的服务和管理。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六、组织实施
(一)在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区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管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指导,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并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改革;实施改革的区属国有企业,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改革的具体实施,形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多级工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加快进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尽快制定企业改革规划,指导企业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企业改革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快推进改革。总资产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领导小组审批或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下、各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区属企业产权领导小组授权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