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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争取2008年前,除特许经营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外,大多数区属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1-2户股份制企业实现上市;“十一五”末,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根据行业、产业的上下游关系和关联度,完成区属国有企业间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整合重组;
  --2007年内基本完成区属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2008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改革促进发展。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规范操作,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三)区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工作措施
  (一)分类指导,积极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对行业中有规模实力的优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积极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和整合,做强做优;对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一般的中小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采取联合重组、收购兼并、产权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实施公司制改造;对林业、监狱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借鉴内地经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探索组建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国有资本进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权多元化。
  (二)稳步推进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破产等方式,加快退出步伐。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做好企业的破产预案,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办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继续配合法院做好依法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重组,依法维护职工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快进度,切实解除企业办社会负担。充分利用国家主辅分离的有关优惠政策,利用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不同企业的辅业,可以按照行业关联度合并改制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配合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收尾工作和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属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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