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


  25.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企业减掉债务,或通过发放贷款支持我市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减掉债务数量、贷款增长幅度等指标分别考核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6.凡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五、完善社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

  27.各工业园区应在年内建设1-2个培植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转化的中小企业孵化器,并在资金、税费征缴方面给予扶持。各县区应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在辖区内选择合适地段或场所,建设2-3个创业基地或示范街,安置创业人员。

  28.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农业、商务、科技、规划、中小企业、外资等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培育、挖掘创业项目资源,建立创业项目库,每季度举办1-2次全民创业项目推介会,及时发布相关产业政策、专业发展规划、项目介绍、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9.财政主管部门会同银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等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全市银企信贷会商制度,每季度组织1-2次银企信贷会商会议,推动银企信贷合作,落实政府对银企信贷扶持政策,解决银企信贷7中存在的问题。

  30.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流动机制,选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创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规范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就业咨询、中介服务、用工代理等工作制度化,每季度举办1-2次劳动用工交流会,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搭建劳动用工服务平台。

  31.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对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提供创业技能培训、开业指导、技术应用、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32.鼓励、支持、督促民营企业和创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