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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各区、县级市应以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固定零售(长期性)和临时零售(季节性)两种经营方式加以区分。固定零售单位原则上以专店形式,以行政镇为基础,每镇设1-5个点,中心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以3万人设置一个零售专店进行布设;临时零售单位原则上以专柜形式,严格按照“零售店布设安全要求”定点。

  三、零售店布设安全要求

  布设零售网点时,其安全要求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零售店周围50m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店周围200m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四)固定零售专店场所须经消防验收合格。

  (五)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店面的存放按照数量不超过500公斤(产品总质量)实施总量控制。

  (六)固定零售专店可销售烟花和爆竹,临时零售专柜只能销售爆竹严禁销售烟花。

  四、其他要求

  (一)统一零售点标识标牌。凡取得合法零售资质的经营点,应在经营点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规定格式式样,由区(县级市)安监部门制作。标识牌应当标明“广州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等字样,固定零售店还要载明经营地址、经营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当地举报电话等事项。临时零售店标识牌在许可有效期后由发证部门统一收回。

  (二)建立协查机制。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作,发现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为时,除依法处置之外,应及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涉及市外、省外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商请当地安监部门协查。

  (三)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批发单位认真落实零售配送制度,改进服务质量,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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