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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


  (五)单位负责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进行审查。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

  (二)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安监局对申请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机关服务承诺

  (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不予颁发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本文自2006年12月25日起施行,至2009年12月25日终止,有效期3年。

  附件2
  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

  一、布点原则

  根据《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及《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06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广州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限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总原则。在本市市辖区和区、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带实物经营)和零售单位。

  二、布点数量

  (一)批发经营单位布点数量。

  2006年度核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以市供销系统原有批发经营单位为主,原则上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各设立一家批发企业。从2007年开始,各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严格控制、严格限制、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规划和批准设立(批准文件抄送省局),市安监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并报省局备案。

  (二)零售经营单位布点数量。

  各区(县级市)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总体原则,对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数量、季节性许可期限进行合理控制,由当地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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