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淮政[2006]4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按部门编制的预算(包括所属单位预算),非部门预算是未分到部门、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自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部门预算:市本级预算以各部门为预算主体,将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统一编制到部门,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有预算内、外收支,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