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等四项情况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是:
(一)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的面积与质量。当地没有能力补充的,易地调剂补充到位。
(四)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没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现象。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将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四项责任目标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林局对各市(县)、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县)、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等定级的数据,以及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是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和监测的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四项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分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八、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四项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列为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四项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