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予办理。但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不允许只为部分农民工参保缴费。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允许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由工伤农民工选择。
(三)对高风险行业实行特殊的费率政策
1.对工伤事故发生率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单独的行业费率。
市区统筹范围内,单独行业费率的基准费率为3.0%,下浮一档为2.4%,下浮二档为1.8%,上浮一档为3.6%,上浮二档为4.2%。各县(市)的单独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由各地另行制订。费率浮动时间和浮动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执行。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在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单独行业费率可适时予以调整。
具体适用单独行业费率的行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2.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按照各自的行业分类,分别在原浮动费率档次之上增加上浮费率档次二档。各县(市)上浮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另行制订;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的行业(用人单位)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档次如下:
属于二类行业的,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二档到0.4%;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0.6%;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到1%;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二档到1.2%;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1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三档到1.8%;收支比例为21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四档到2.4%。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