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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混凝土一次浇筑量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二)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如工程使用的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或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搅拌混凝土。

  (四)潍坊市建设局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工作。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行业管理。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建设局审批,取得相应资质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五)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对未按规定应用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文件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做出明确约定。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部门要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作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4、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混凝土结构强度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由质监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监督验收,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健全体系,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完善检测手段,做好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并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发货(运输)单和检测实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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